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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哲學原理

(德)黑格爾
台灣商務印書館
範揚,張企
2009
文字
9787100062015
哲學類
《法哲學原理》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。該書於 1821年正式出版,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、道德觀、倫理觀和國家觀,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。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系中的精神哲學部分。在黑格爾看來,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,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。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。黑格爾認為,法是自由意志的體現,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、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。所以,自由在法中才能實現。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為抽象法、道德、倫理三個環節,這三個環節構成了《法哲學原理》一書的主要內容。
第一環節:抽象法。黑格爾站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上,認為法的出發點是意志,而意志是自由的,所以,自由構成了法的實體和規定性。當人們有了自由,也就有了權利。法就是自由意志的體現,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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