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間:
100年09月17日下午14:00~16:00
特別來賓:
李秉宏律師(現場參與)
內容摘要:
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簡稱「身權法」於100年2月1日修法,著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議題,其中不少條文跟視障者權益相關:
參與民間進用考試保障(身權法第16條):
除公家機關,民間亦有各類職務任用、證照考試,故規定不得拒絕身心障礙者應考,並依需求提供適宜輔具、考試過程協助,讓身心障礙者有公平應考機會。
定額進用修正 (身權法第38、38-1條):
a.現有規定為公家機關員工數34人以上,應僱用1名身心障礙者;民間單位員工數67人以上,應僱用1名身心障礙者。而公部門警政、消防、關務、國防、海巡、法務及航空站等高技術且高活動單位雖不適用此規定,然須提出分析表分析各職務工作內容是否適宜身心障礙者擔任。
b.新增訂「特例子公司」:此為學習日本考量民間企業業務需求而訂定,母公司依公司法開設營利性質關係子公司,專門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20%以上,得與母公司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,可得到政府獎勵。
按摩業開放後修正內容(身權法第32、46、46-1、69-1、98條):
97年10月31日發佈的第649號大法官釋憲案,認定身權法第46條第一項「非視覺功能障礙者,不得從事按摩業。」違憲,100年10月31日失效,故100年2月1日修法分成四個部分:
a.明眼人不得在政府機關、醫院、機場、車站、公園從事按摩工作。
b.由於不少從事按摩業的視障者希望進修成為中醫師,故增訂大專院校按摩、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就學保障規定。
c.訂定「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」,由勞政主管機關(現為勞委會)提供諸如教育訓練、營運費用補助等,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、經營管理能力。
d.新增訂「視障按摩勞動合作社」規定,視障者成立按摩勞動合作社可享營業稅減免。
「政府及公營事業」之視障電話客服人員定額進用規定(身權法第46-1條):
公家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,電話值機人數在10人以上,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,應進用視障者達值機人數10分之1以上。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,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在此限,而此規定適用未來新成立之電話服務。
由於身權法和視障者權益密切相關,參與者提問非常踴躍:
問:為何同一地區殘障教師甄試不是每年都舉辦?
答:其實除殘障教師甄試,身心障礙特考甚至一般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名額,需視缺額而定,而96年修法時調整定額進用標準,致當年度進用缺額大增。
問:台灣是否有不得無故解僱身心障礙者規定?
答:勞動基準法有類似規定,而德國有訂定不得隨意解僱身心障礙者的法規,但使當地企業不敢僱用身心障礙者,致未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。加拿大則有中途身心障礙者留職停薪並接受社會保險給付,期間進行生活重建回復工作能力,再重返原職場服務。
問:100年6月29日身權法再次修法內容?
答:復康巴士服務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取消設籍限制(身權法第58-1條)。
附註:
(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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